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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破壞監管秩序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破壞監管秩序罪立案標準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毆打監管人員的;(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標籤: 立案 秩序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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