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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法人清算程式是什麼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清算程式是什麼

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於清算程式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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