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變更姓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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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注意: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記錄,包括身份證、畢業證、社保證卡、公積金帳戶、銀行賬戶甚至婚姻證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則的話,遇到需要審查相關證件時,姓名不符將帶來無盡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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