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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哪些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標籤: 協商 夫妻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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