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同住人可以繼續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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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同住人可以繼續租賃:
1、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結婚而居住在公房內期限較長的。
2、原告在公房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後因歷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難等原因,戶口遷出,但仍然居住於該公房內一年以上,且他處確無住房或住房困難的。
3、因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於公房內,且在本市他處無住房的。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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