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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別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別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標籤: 賣淫罪 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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