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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墾荒地所有權問題高分求助

開墾荒地所有權問題高分求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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