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付財物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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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前給付財產的性質問題,一般認為是附條件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給予對方財物,一般數額較大。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或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
對農村特別是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來說,通常是因舊俗所累,並非自願。當兩人因種種原因不能成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法院一般應予支援,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間的風俗習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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