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健康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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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檢人員一定要空腹,以方便採血及檢查,空腹時間至少10個小時;
(2)體檢當日受檢者需攜帶身份證,領取並填寫健康檢查表;
(3)受檢人員空腹進行靜脈採血;體檢前一日飲食清淡,勿飲酒、疲勞、服藥;
(4)有肛門疾患者應向醫生說明,孕婦應出示相應證明免透視檢查;
(5)採血後按壓區域性5~10分鐘止血,勿揉搓針眼;
(6)體檢不合格者(如轉氨酶高、有活動肺性結核等)需到疾控中心進行復查,複查合格後領取健康證,複查不合格者不能頒發健康證。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標籤:
健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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