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互為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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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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