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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的教唆未遂如何處理

理論上的教唆未遂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未遂的情形:

被教唆者並沒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圖。被教唆者當時接受了教唆犯關於犯甲罪的教唆,但實際上他實施的行為是乙罪,且甲罪與乙罪之間不存在重合關係。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唆時,被教唆人已有實施該種犯罪的故意,即教唆人實施犯罪不是教唆犯教唆引起的。
標籤: 教唆 未遂 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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