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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禁止行為是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禁止行為還包括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祕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涉及國家祕密的;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祕密的,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的;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資訊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儲存裝置儲存、處理國家祕密資訊的,擅自解除安裝、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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