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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品包括

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品包括

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佈的《危險貨物品名錶》,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佈。

標籤: 危險品 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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