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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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所屬居委會或街道辦理證明,然後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證明。
一、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填寫《補辦出生證審批表》,特別是填寫嬰兒出生時間,不能有塗改現象。
二、審查:補辦者憑《補辦出生證審批表》到縣婦幼保健所審查並籤具意見。
須帶審查資料:出生嬰兒父母雙方戶籍或派出所戶籍證明。
在外縣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應帶上外縣醫療保健機構的嬰兒出生醫學記錄或醫療證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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