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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控股51%和70%區別

絕對控股51%和70%區別

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表決一般事項時實行“簡單多數”,持股過半即可通過表決。但是,《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也就是說,股東會表決特別重要的事項,如增資、減資、合併、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須經持股2/3以上的股東通過,也即是67%的比例。

綜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達到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對重大事項的表決仍需徵求其他股東意見,但是持股70%即可達到絕對控制,公司任何事項都可一言而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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