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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以後怎麼見面

判刑以後怎麼見面

根據司法部《罪犯會見通訊規定》的規定,可以會見的親屬是指婚姻、血緣、法律擬製與罪犯形成的社會關係,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這些親屬可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非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會見,未成年人可以憑戶口簿會見。

(罪犯入監後的第二個月起就可安排會見。)會見一般每月一次,每次會見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分鐘,每次會見人數一般不超過三人。未成年罪犯會見的次數和時間,可以適當放寬。因罪犯家庭出現變故等原因需要延長會見時間或者在非規定時間會見的,應當經監獄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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