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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通知書是否抄送檢察院

緩刑執行通知書是否抄送檢察院

緩刑執行通知書需要進行抄送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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