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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會列席代表原則

黨代會列席代表原則

中央組織部組織局2001年編印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提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可以設列席人員。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員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確定黨代表大會列席人員的範圍一般是:1、不是代表的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2、不是代表的同級黨員行政領導幹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的黨員主要負責人。3、不是代表的直屬單位和下一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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