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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裁定

減刑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裁定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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