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如何要求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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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鑑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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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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