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的個稅怎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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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業主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總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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