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八十二條是什麼罪名 經驗 關注:1.73W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通緝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標籤: 第八十二條 刑事 罪名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zhizhiguan.com/zh-tw/jingyan/563z3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