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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

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標準為如果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該規定辦理;未規定的,個人捐贈額中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公益性捐贈

是公益、救濟性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性捐贈),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所得款將捐給貧困人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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