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遺囑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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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遺囑的效力是: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和證明效力;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
4、口頭遺囑,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裡口頭遺囑;
5、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製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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