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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責任怎麼劃分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怎麼劃分

當事人交通肇事逃逸,需要承擔全部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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