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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留置權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債務人可以另行提供擔保,取代留置擔保,消滅留置權。債的擔保方式有許多,就比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些擔保方式都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方式,須經債權人認可,否則不能消滅留置權。

2、留置物佔有的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是留置權存在的前提,如果債權人對留置物佔有的喪失,使得留置擔保的基礎喪失,會因而構成留置權的消滅原因。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240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標籤: 留置權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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