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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抵消條件

留置權的抵消條件

留置權消滅的條件有:

(一)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二)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三)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四)因喪失佔有而消滅。

債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留置權即歸於消滅。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標籤: 留置權 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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