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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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範圍,是指行使偵察、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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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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