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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汽車幾年年審

營運汽車幾年年審

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標籤: 營運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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