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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法定監護人的範圍有哪些

民法總則法定監護人的範圍有哪些

民法總則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包括以下: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標籤: 總則 監護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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