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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水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水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為加強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管理機構,港務(航)監督機構應按照職責範圍負責本規則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貨物的船舶運輸、港口裝卸、儲存等業務,除國際航線運輸(包括港口裝卸)、軍運、散裝危險貨物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規則。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水路運輸危險貨物有關託運人、承運人、作業委託人、港口經營人以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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