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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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受賄5000元犯罪,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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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受賄的定罪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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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刑法的規定,當事人因貪污受賄被查處的,是可以進行立功的,例如揭發其他人的腐敗行為,就是屬於立功的表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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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受賄兩重罪不可以判緩刑,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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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受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就可以開除黨籍。【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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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立案,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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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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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不一樣。受賄罪的主體僅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因此,貪污罪的犯罪主體範圍比受賄罪更廣。【法律依據】1、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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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構成貪污罪或者受賄罪的,有死刑這一法定刑種,但針對的是貪污或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的法定情形。【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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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幹部可以定貪污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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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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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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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賄和受賄不同罪,它們一個是受賄罪,一個是行賄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從它們行為角度看,有行賄才有受賄存在,有受賄必有行賄存在。但從構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對合關係並不是絕對化的。根據《刑法》第390條,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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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用職權受賄貪污的,應當數罪併罰。對於濫用職權是手段行為,受賄和貪污是目的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牽連犯關係,但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並非簡單地以“從一重”的原則處斷。濫用職權行為與受賄行為、貪污行為分別侵犯了不同的客體,若從一重罪處罰,則違背了罪刑均衡原則和全面評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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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383條規定,處罰如下:一、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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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是: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2、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採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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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受賄罪由反貪污賄賂局立案偵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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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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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的規定,貪污和受賄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行為表現形式不同,具體是:貪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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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受賄罪是個人犯罪,單位受賄罪會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主管和責任人員處罰。受賄罪是對個人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
- 17602
- 兩個罪的犯罪主體不一樣。受賄罪的主體僅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因此,貪污罪的犯罪主體範圍比受賄罪更廣。【法律依據】1、貪污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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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公款與受賄的區別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1、侵犯客體不同。2、侵犯對象不同。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
- 15377
- 基層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是:1、貪污犯罪較為突出;2、一把手犯罪居多;3、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採取私設小金庫;4、挪用公款犯罪多為直接管理、經手單位現金的財務人員、業務員所為。預防是應採取加大懲處力度,加強宣傳教育,健全財務制度,建立制約機制等預防措施。【法律依據】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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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行為人貪污受賄,雖然將犯罪金額退回,積極退贓,仍然構成貪污受賄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考慮此情節,對其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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