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土地使用權補償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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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土地使用權補償的進行方式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規定對該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家根據法律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148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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