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產產品發福利是否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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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產產品形式發放的,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以外購商品形式發放的,應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3、以購物券形式發放的,不需做增值税處理。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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