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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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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