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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增值税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增值税視同銷售行為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託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託方。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於銷售。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標籤: 視同 增值税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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