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不完整處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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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不完整處理規定是:
1、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根據政府信息“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要求,按照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責任落實的原則,履行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義務。
2、市和縣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3、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蒐集機制。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該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及時發現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並做好前期處置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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