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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怎麼鑑定

職業病怎麼鑑定

職業病的鑑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當事人如果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區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標籤: 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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