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公證需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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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説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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