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幾類人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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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者;
2、戀愛期間購買房產準備結婚的年輕夫妻;
3、提倡婚後AA制的新新夫婦;
4、男女雙方家庭生活條件貧富差距懸殊者;
5、一方或者雙方負有婚前債務。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2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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