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用於養殖佔地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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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用於養殖佔地,應該是未利用的空閒地,辦理成產業化用地,然後在建場養殖,辦理相關養殖證件。
如果是撂荒地或林地搞養殖,都要辦理徵佔手續。對於耕地,法律是不允許在其上搞養殖的。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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