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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限制有哪些

離婚的限制有哪些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的限制是,離婚是自由的,但在這些情況下法律有相關的限制性規定:

關於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現役軍人配偶,係指與現役軍人有婚姻關係者,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係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於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

關於在一定期間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適用本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規定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並沒有從實質上否定男方的離婚要求。第二,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的,不受本條限制。第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受本規定限制。人民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女方發現懷孕上訴的,查明屬實後,第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不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標籤: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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