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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訂哪個具有法律效益

定和訂哪個具有法律效益

“定”具有法律效益,因為收取定金一方拒絕所訂立合同的內容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沒有這個特性,所以書寫時必須用“定”。

在這兩字的使用上,區別於“定金”和“訂金”中。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在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 定和訂 效益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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