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知知館 >

經驗

> 申請回避的時間

申請回避的時間

申請回避的時間

申請回避的時間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標籤: 申請回避 時間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zhizhiguan.com/zh-hk/jingyan/8o8jz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