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眾鬥毆的械有什麼標準
- 經驗
- 關注:3.66K次
所謂“械”,最基本意思是器械,在聚眾鬥毆中,一般常見的為刀、槍、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但顯然,持械並不是一個確定的概念,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拿着磚頭、磚塊、椅凳、煙缸等,只要為聚眾鬥毆的目的,均是“持械”之械。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zhizhiguan.com/zh-hk/jingyan/0mvqg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