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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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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中編[1994]1號),原14個計劃單列市(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和濟南、杭州共16個市的政府機關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1997年重慶恢復為中央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它們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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