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屋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经验 关注:8.95K次 《住屋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标签: 公积金 提取 住屋 南京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zhizhiguan.com/zh-sg/jingyan/q717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