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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餐八不准

集体用餐八不准

1、变色变味不准食用:采购食品原料应做到进货索证查验义务,来历不明、变色变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准食用。

2、半生不熟不准食用:需熟制加工食品应做到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摄氏度,半生不熟的食品,不准食用。

3、冷食刺身不准食用:严禁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如凉拌菜、冷面、生食海产品等食品,不准食用。

4、超过时限不准食用:食品烧熟后储存应尽量采取热保温,保证食品中心温度60摄氏度以上,常温储存超过2小时的食品,不准食用。

5、剩菜剩饭不准食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生产加工量,隔餐、隔夜饭菜,不准食用。

6、高危食品不准食用: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食品,如扁豆类、四季豆、发芽土豆、青皮红肉鱼类和动物内脏等,不准食用。

7、高危操作不准食用:严禁从业人员带病上岗、熟制菜肴改刀销售、隔夜预制半成品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操作,相关食品,不准食用。

8、明令禁止不准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食用。

标签: 用餐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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