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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由哪裏執行

監視居住由哪裏執行

監視居住刑事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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