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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公務員

三方協議公務員

三方協議範本第十一條規定:乙方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參加國家及地方誌願服務項目。經書面告知對方後,本協議解除。

這一條體現了國家鼓勵應屆畢業生繼續升學、從軍、考公和參加志願服務的政策導向,任何單位不得阻攔。因為公務員有這種優先錄取權,所以不會理會之前是否簽了三方。同意報考的證明可以請學校幫忙出一個。

公務員錄取以後,只需要拿着《錄取通知》和自己起草的書面説明給這個單位,三方協議就解除了,不必繳任何違約金。

標籤: 三方 公務員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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